经典辩护词

Case

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意见

2023-04-18 12:16:42

案件简介

被告人苏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铁矿石、铁矿粉的进口及在国内的销售业务,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一家货代公司,经营报关、报检、监督卸船、出库、提货等业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系天津三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虚构其公司对相关货物具有货权,以其控制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将相关货物出售给其他公司获取货款;在其并无相关货物的情况下谎称有相关货物,利用“托盘业务”或抵押的方式向其他公司“销售货物”或借款的方式获取货款。张某某(系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散货部经理)、孔某某(系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散货部副经理)明知被告人苏某某所控制的公司不具有相关货权,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配合其制作虚假监管协议、放货通知等,致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公司具有相关履行能力。被告人吴某某(系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散货部副经理)作为掌握苏某某公司货物实际出入库等相关材料的外勤负责人员,在相关单位到仓库看货时与他人替被告人苏某某掩盖其公司无货的事实,并在相关单位已报警的情况下,将其电脑中保存的涉及苏某某公司实际出入库等材料予以删除。2017年6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删除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电脑中存储的有关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业务往来数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1、从本案的有关证据看,被告人吴某某所删除的系北京某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电脑中存储的中物储公司与天津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数据文件。

2、从本案的有关证据看,被告人吴某某所实施的删除中物储公司电脑中存储的有关天津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数据的行为,系苏某某、张某某等人已完成骗取本案相关被害人货物后所实施,该行为本身并非合同诈骗行为,也不是合同诈骗整体行为的一部分。被告人吴某某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是受其公司领导张某某指使所实施的掩饰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诈骗事实的行为。

二、被告人吴某某带客户(被害人)到货场看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1、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带客户(被害人)到货场看货系吴某某的职务行为,即中物储公司的行为。

2、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吴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带客户(被害人)到货场看货时存在欺骗行为,但被告人吴某某对对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即并不知道他们在实施诈骗犯罪)且系在苏某某、张某某等人已完成骗取本案相关被害人货物后(需在庭审中进一步核实)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掩盖了苏某某、张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货物的行为。

三、本案中缺少被告人吴某某与苏某某、张某某等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证据。

四、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从轻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吴某某已通过其家属将所删除数据文件的备份U盘交给了公安机关。

3、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4、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系被张某某以工作名义指使所为,且对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如果说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也系从犯。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谨希望尊敬的法官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

2017年8月24日